跨省异地办理身份证:
1、天津、吉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浙江等省市在江西省内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流动人口(已经办理暂住登记)
2、已领取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业务;
注:初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者需要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省内异地办理身份证:
1、在江西省登记常住户口,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居住、就业、就学的人员。
2、异地受理的业务范围为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
注: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因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变更需要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必须回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另:有下列情形的,应回户籍地办理: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
2、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人员。
双胞胎、多胞胎或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及无法现场采集人像、指纹信息或核对信息后难以确认申领人真实性的。
3、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1)是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的人员;
(2)是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3)是通过信息比对为刑释解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重点人员;
4、其他不予受理的人员。
(1)省厅人口数据库中无信息的;
(2)重证号人员的;
(3)申领人户籍信息主项与部、省两级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不一致的;
(4)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能办证的。
1、到期换领、损坏换领身份证:原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学生提供学生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2、补领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1、居住地受理: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手里申请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户籍地签发: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九江市城区中心派出所以及各县区中心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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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换证:20元/张;补证:40元/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