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身份证、户口本、解除收养协议书
2、收养登记证(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公证书)
3、收、送、被收养人红底(2寸)免冠相片各两张
1、申 请: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到科室进行申请
2、受 理:科室办理人员对纸质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
3、审 批:按照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对材料进行审批
4、办结通知:审批完成后办理人员通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九江市浔阳区民政局
电话:0792-8583239
地址:九江市浔阳区滨江大道213号民政大厦3层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