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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经济适用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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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经济适用房申请指南

申请条件

1、市区城镇户籍满5年以上。

2、符合本年度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

3、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已婚或离异带有子女。

注: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户主年龄50周岁以上、残疾人、烈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申请材料

1、九江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登记表(其内容包括家庭年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等);

2、身份证;

3、户口簿;

4、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判决书]);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证明

6、属低保对象的,需提供民政部门认定证明;

7、属享受失业保障对象的,需提供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证明;

8、属残疾人对象的,需提供残疾证或残联认定证明;

9、属军烈属对象的,需提供民政部门认定证明;

10、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需提供市级以上总工会认定证明。

申请流程

1、申请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先到实际居住地社区领取《九江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推荐表》,有工作单位的先由所在单位对其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和实际生活水平评议认定并加盖公章,再由社区认定并加盖公章予以推荐;属享受失业保障对象的先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再由社区对其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和实际生活水平组织居民小组评议认定并加盖公章予以推荐;属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先由民政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再由社区对其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和实际生活水平组织居民小组评议认定并加盖公章予以推荐;属自由职业者由实际居住地社区对其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和实际生活水平组织居民小组评议认定并加盖公章予以推荐。评议范围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以及社区邻里之间进行。

2、申请人取得社区推荐后,凭《九江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推荐表》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九江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经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受理并填写《九江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受理登记表》,材料不齐全要求其补齐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人员统一初审,初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开具《九江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初审决定通知单》通知本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0天。公示期间对有异议者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核实,核查异议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开具《九江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予登记通知单》通知本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将有关材料上报区政府复审。

3、区政府组织房管、民政、监察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审查组,审查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审,对复审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查组开具《九江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审决定通知单》通知本人。对符合条件的送交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编号(编号当年度有效),编号完毕后,交由各区审查组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间对有异议者由审查组组织调查核实,核查异议成立的,开具《九江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审决定通知书》通知本人,其申请人编号作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4、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电视现场直播分类摇号方式确定中签名单及序号(具体摇号规则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摇号邀请公证人员、申请代表、媒体记者参加。公开摇号结束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网站、九江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15天,对有异议者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汇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核实,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九江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定通知书》通知本人,取消其申购资格。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按照中签序号及实际可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套数确定为当年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由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单》,并建立档案。

办理费用及时限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址

九江市十里街道办

地址:九江市庐山区十里大道1466号

电话:0792-8252245

九江市甘棠街道办

地址:九江市浔阳区浔阳路354号

电话:0792-8224476

九江市白水湖街道办

地址: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大道15号

电话:0792-8585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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