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德安工业园区位于德安县城南部,地处昌九高速公路和105国道交汇处,依庐山,傍鄱阳湖,东接赣水,北襟九江,京九铁路依园区而过。工业园区以昌九高速公路为界,分东、西两区,总体规划面积8平方公里,按工业化、城市化要求进行设计。园区自2002年8月创建以来,德安县委、县政府始终把建设园区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一号工程”来抓。园区开发建设保持了高速发展势头,产业快速集聚,特色鲜明,初步形成了“纺织、服装、电子、食品”四大支柱产业。目前,园区已开发建成面积3平方公里,招商引资入园项目125家,竣工投产项目72家,安置就业人数1.4万余人。2008年完成主营业收入40亿元,同比增长43%,完成税收5517万元,同比增长52%。园区经济实现了跨越式突破,对县域经济的贡献率逐年上升,已发展成为县域经济重要增长极。2004年园区荣获全省“先进工业园区”;2005年园区荣获全省“先进工业园区”,全省工业崛起园区发展专项奖;2006年工业园区被批准为省级工业园区、省级民营科技园,被纳入全省产业经济“十百千亿工程”。
管理机构:管委会
地址:德安县工业园西区上好佳路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暂行规定
为在新形势下抢抓德安·共青相向发展机遇,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吸引外商投资,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政策
第一条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原则
(一)园区内的土地及工业项目用地,由县政府授权工业园管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二)入园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价格按每亩不低于5.6万元标准依法出让,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
(三)企业在取得土地后,原则上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必须在交付土地之日起2个月内开工建设,12个月内竣工投产。企业厂房建设必须符合工业园区规划要求,原则上不少于三层,重型机械厂房原则上不少于二层;低层厂房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少于42%,容积率不低于1.0;多层厂房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少于35%,容积率不低于1.4。
(四)企业受让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入园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由于投资方的自身原因,满两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土地无偿收回;
4、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五)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但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第二条工业园区企业转让原则
(一)企业转让房地产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条件。
(二)园区内的企业转让,由县政府授权工业园管委会实行统一安排,统一协调,统一管理。
(三)新入园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转让企业的所有权。在工业园管委会的协调和监督下,由买卖双方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企业的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转让金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买方企业必须将转让金按转让合同的约定打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帐户,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处理转让金的分配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企业在取得土地后,原则上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必须在签定正式入园合同后1个月内开工建设,6个月内竣工投产,12个月内完成投资总额。新企业建设厂房必须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要求和园区建设标准。
(五)企业签订转让合同后,必须在15日内与县政府签订正式入园合同。
(六)转让后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是原企业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剩余年限。
(七)企业受让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的,可以按照两种方式办理,一是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县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是由县土地贮备中心收贮后,公开出让。
二、税费政策
第三条落户我县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原则上达到一定的税收规模,方可享受税收奖励政策。
(一)享受税收奖励政策的前提条件:
1、落户工业园区的生产型企业,实行用地规模与税收挂钩的原则,即用地规模在20亩以下(含20亩),年税收达到80万元以上;用地规模在20亩—30亩(含30亩),年税收达到130万元以上;用地规模在30亩—40亩(含40亩),年税收达到180万元以上;用地规模在40亩—50亩(含50亩),年税收达到230万元以上;用地规模在50亩-60亩(含60亩),年税收达到270万元以上;用地规模在60亩—70亩(含70亩),年税收达到310万元以上;用地规模在70亩—80亩(含80亩),年税收达到350万元以上;用地规模在80亩—90亩(含90亩),年税收达到390万元以上;用地规模在90亩—100亩(含100亩),年税收达到430万元以上;用地规模在100亩以上,年税收达到450万元以上。
2、落户工业园区外的生产型企业,年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必须达到20万元以上。
(二)享受税收奖励政策的内容:
1、企业所得税:从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现行国家财政体制,年依税率足额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地方所得部分,连续五周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周年减半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2、企业增值税:从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现行国家财政体制,年依率按期足额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县财政地方所得部分的80%,由县财政连续五周年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地方所得部分的20%由县财政连续三周年奖励给引资单位用于开展招商安商工作。
说明:矿山资源型采矿、选矿加工企业不享受税费奖励政策。
第四条新办生产型企业办证收费实行“免、降、补”政策:
1、实行投资项目涉政事务无偿代理制:(工商个体)私营企业团体会员费、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余土清扫费、建设方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建设管理费、建筑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基金、房产抵押交易手续费。
2、实行按现行标准下调的办证收费项目:土地登记费(100元/宗)、土地评估费(60元/亩)、土地测绘费(60元/亩)、房产测绘费(0.816元/m2)、房产评估费(2‰)、房产初始登记费(100元/次)、土地公证费(200元)、设备评估费(0.4‰)、施工方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建设管理费(按标准的40%收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2‰)。
3、入园企业用水价格按工业用水当年水价执行,用电价格按省发改委规定的当年电价执行。
第五条新办一般纳税人的再生资源、商贸及物流类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年依率按期足额申报缴纳税款总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以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
三、引资奖励
第六条企业创名牌奖励
在德安投资的企业,对当年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全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单项标准奖励。
第七条引入项目奖励
凡为引进外资(含县外资金、境外资金)项目落户本县牵线搭桥,并促成项目开业经营的境内外个人(不含在职在岗本县财政供养人员)、团体及中介组织均使用本奖励办法。
(一)引入县外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由县财政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总额的1‰(2000万元-5000万元)、2‰(5000万元-1亿元)、3‰(1亿元-10亿元)、4‰(10亿元以上)给予奖励;
(二)引入境外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金的6‰给予奖励;
(三)奖励年限: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增加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予奖励。
(四)计算方法:
1、合同约定时间为一年,引进项目在该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总额达到奖励标准的,则:奖励金额为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总额乘以相关系数
2、合同约定时间为两年以上,引进项目在第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总额达到奖励标准的,则:
第一年奖励金额为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总额乘以相关系数;
第二年奖励金额为两年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总额乘以相关系数再减去第一年奖励金额;
第三年奖励金额,依次类推。
(五)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县发改委、监察、财政、工业园区管委会、审计、物价、统计、房管、建设、国土、商务部门共同验资认定,纳税额由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共同认定,并按有关程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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